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6-01 点击数:

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信息化建设,有效地实现全校信息资源和软硬件资源的有机集成和共享,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的原则,现对学校有关信息化建设项目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条全院各单位在组织实施与校园网联接的网络布线工程时,要事先将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提交信息中心审查备案后方可施工。网络布线的设计要符合《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2007)。

第三条各单位在申请购置服务器、网络交换机等可共享的设备时,需将项目申请报告提交信息中心审查备案后方可进行,以便有效利用学院现有硬件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对于未经信息中心审查的设备项目,信息中心有权不予安排机房及网络资源配套设施。

第四条项目实施要选择有资质的队伍,现场实施人员应受过专业的技术培训,施工工艺要符合工程的验收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和结束验收时,应按照《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2007)和项目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前,实施人员必须对每一条线路进行测试,对每一台设备加电测试,并形成测试数据文档。

第五条在工程项目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竣工文档,文档中应清楚地标注每一个信息点的位置及接入校园网的路由。竣工文档应准备二份,分别交资产设备处、信息中心各一份。

第三章 信息系统建设

第六条无论是自行研制开发还是购买的信息系统,都必须保证系统和数据的规范性,以便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对于涉及到全院范围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应用软件的开发、升级与购买,要在立项前向信息中心咨询备案;对于未备案的项目申购流程将不予审批,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建设部门自行承担。

第八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学院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和标准,不能随意变更备案后的设计方案,特别是底层数据库结构,以免影响相关业务部门的数据共享;项目完成后,经相关业务部门组织验收符合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要求方可结束项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项目则不予通过。

第九条项目建设取得的信息资源应集成到学院的统一信息门户上,按统一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和使用,其管理权限仍归各建设部门所有。

第十条任何新建信息系统不得发布单独的用户名和密码,应在全院统一认证平台实现用户认证功能,各信息系统只需管理用户权限,无需管理用户密码。

第十一条各信息系统应建立与全院数据中心的数据同步机制,及时向数据中心提交数据,并根据数据中心提供的异动数据更新本系统的数据,保证全院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按照《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信息系统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到信息中心进行信息系统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主要技术文档资料(包括需求分析报告、设计说明书、配置文档、验收报告等)以电子版、纸质版两种形式进行备案归档。

第四章 数据标准化

第十四条信息是校园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资源,各类信息编制要符合国家标准和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信息编码标准。对于已经建设的系统,应建立原有编码与标准编码的对应关系;新建系统必须严格执行数据标准。

第十五条学号是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编制后不得更改。学号用8位数字表示,其编码标准见《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信息化建设标准》。

第十六条工号是教职工(包括编制、非编制、华城公司)在职期间的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编制后不得更改,工号用5位数字表示,其编码标准见《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信息化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单位编码是各部门在校内的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单位编码用5位数字表示,其编码标准见《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信息化建设标准》。

(一)学院二级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撤销,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编制单位编码;各二级单位自行设置和管理的下属部门成立、变更和撤销时应及时到学院办公室备案,并按原则编制单位编码;单位终止不取消单位编码,新增单位编码顺序递增,不补缺。

(二)单位编码的增加、修改和删除需由学院办公室及时通知信息中心对编码标准进行更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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