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6-01 点击数:

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管理,确保网络安全、稳定地运行,以校园网的建设促进教学管理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主要是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服务而建立的,目的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联、局域网互联,并与国际互联网(Internet)互联,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校园网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学院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

第三条 校园网的运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学院网络安全、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定校园网管理、网络信息资源建设和信息发布的基本政策,推进信息化系统工程建设。

第五条 信息中心是校园网管理的归口单位,负责校园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为校园网用户提供公共信息资源平台服务,提供技术咨询和业务培训等服务;负责保障校园网安全运行,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建立网络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在学院信息系统建设统一框架下,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信息中心协助完成建设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一名专职信息管理员,完成本单位有关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任务,承担相应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责任。

各单位信息管理员名单应报信息中心备案。

第三章 主干网与子网

第七条 校园网主干网是指校园网中连接各校区、各建筑物、建筑物内各楼层以及连接互联网的部分。子网是指各单位内部办公室的局域网络。

第八条 主干网的所有设备,包括通信介质(如光缆、双绞线等)及其附件、路由器、交换机、无线AP等设备属于学院的固定资产。信息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设备管理和发展规划,保障主干网的畅通。

第九条 各入网单位应在校园网统一规划下,建设、运行其子网。信息中心应协助、指导并监督子网建设并使其接入主干网运行。对于不按照统一规划建设的子网,信息中心有权拒绝或中止其加入主干网。

第十条 各单位信息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保密工作,指导本单位用户合理、合法使用校园网。

第十一条 需要扩充子网的单位应向信息中心提交申请和规划。未经允许,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各子网单位不得擅自与校外单位连网,不得擅自发展校外用户。

第四章 IP、域名与用户管理

第十二条 IP地址、域名是学院所有的网络资源。全校网络的IP地址、域名及使用方式由信息中心负责统一分配和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中心按照统一规划分配各楼宇IP地址,各单位或个人(包括学生、教职工及外来人员)使用符合规划的静态IP或者DHCP动态IP进行入网设置。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私自乱设或盗用他人IP地址。

第十五条 各单位或个人用户需要办理上网账户(含有线网、无线网账号),应以实名的方式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网上注册备案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户。

第五章 信息资源

第十六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在校园网上公开发布的信息有审查、监督和管理的权力。

第十七条 新闻中心具体负责审批学院主页的建设和上网信息内容的审查。各单位设立的子网站,由各单位负责主页的建设和上网信息的发布,但均须接受信息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充分重视校园网建设工作,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将各自可共享的信息资源电子化,建立自己的系统和网站,在校园网上发布,并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九条 学院倡导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鼓励各单位、学术团体、科研机构及学生组织建立自己的网站,丰富校园网络生活。

第二十条 在校园网上开办各种信息服务,需事先征得主管院领导的审批,并向信息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网上开设BBS或相类似的信息公告服务(如聊天室、留言板等)。确需开设此类服务的,应由信息中心确认技术方案后,再向主管院领导提出申请,指定专人负责,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立运行。所提供的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并接受信息中心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有害信息,或设立专门的网络游戏站点,或建立与校园网宗旨相悖的站点。一经发现,信息中心有权切断其网络,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章 教育与惩戒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重视利用网络阵地,加强和改进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单位领导、信息管理员和学生辅导员应加强对上网人员的网络道德教育,发现问题要加以引导,及时处理解决。

第二十四条 严禁各种损毁和破坏校园网的行为。对于制造或散布病毒木马、恶意攻击校园网、入侵和破坏网络系统、盗用IP地址、私设代理服务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稳定的言论以及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信息中心有权要求各单位予以配合,并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共同查处;对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入网,校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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