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交通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维护校园管理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及其他人员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正常使用一卡通系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一卡通系统目前已在校园内全面推行,实现了校内“一卡多用、卡码通用”的功能。通过校园卡替代各种证件和有价票证,实现有效的身份识别和智能化的电子钱包功能。
第三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可使用的范围包括:校内餐厅及超市消费、机房上机、校医院就诊、财务收费、图书借阅、电子存包柜、学校大门通道机、图书馆通道机、宿舍楼门禁、成绩打印、自助购电、自助复印等服务内容。
第四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由网络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归口管理,包括一卡通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和控制,负责一卡通账号的开卡、发行、补办和注销工作。
第五条 校园一卡通发行范围:所有在校生、教职工(含编制人员、附设机构员工、访问学者)以及其他申请办理并审核通过的临时人员。
第二章 校园一卡通的办理
第六条 校园一卡通分为证照卡和临时卡两种类型,以实体卡、虚拟码和人脸三种形式共存,功能一致。证照卡卡面印刷身份信息、照片,卡内存储用户身份信息,具有身份认证和电子钱包功能;临时卡卡面不印刷身份信息、照片,只具有电子钱包功能。
第七条 新生报到时可免费领取校园一卡通卡片,新入职教职工可持人事处入职通知单及本人证件照到网络信息技术中心(行政楼A114)免费办卡;其他人员需要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现场办卡,同时缴纳办卡工本费。师生员工获取一卡通账号后,可在手机上安装“完美校园”APP并进行绑卡操作,生成本人的校园虚拟码,以获得更为丰富的服务。
第八条 每个用户只能申办一个校园卡账户。校园卡账户身份发生变化时,须注销原有校园卡再申办新卡。如果同一用户有两张及两张以上校园卡号,网络信息技术中心有权注销其不符合身份的校园卡账户。
第九条 新卡使用3个月内,如出现卡片无法正常使用,并且卡面没有明显人为损坏或折痕,可免费更换新卡。超过3个月后换卡的,用户需缴纳办卡工本费。
第十条 如卡片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办时,可到行政楼A114办理。
第三章 校园一卡通有效期
第十一条 校园一卡通都设有有效期限,过期以后将不能再继续使用,各种身份的默认有效期如下:本科生4年;临时卡1年;教职工无固定期限。
第十二条 校园卡用户如因工作或学习时间延长,需要继续延长校园卡有效期的,需要到网络信息技术中心根据自己的身份办理延期。
第四章 校园一卡通挂失、解挂
第十三条 如果不慎将校园卡丢失,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办理挂失:
1. 手机APP “完美校园”自助挂失;
2. 微信公众号 “完美校园”自助挂失;
3.网络信息技术中心(行政楼A114)办理。
第十四条 如果挂失的卡又找回,请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校园卡到网络信息技术中心办理解挂业务。
第五章 校园一卡通冻结、解冻
第十五条 用户如需暂时停用校园卡,如办理休学、出国、借调等手续,请持相关转单、有效身份证件和校园一卡通到网络信息技术中心办理冻结业务。
第十六条 用户如需启用已停用校园卡,如办理复学、回国等手续,请持相关转单、有效身份证件和校园一卡通到网络信息技术中心办理解冻业务。
第六章 校园一卡通的使用
第十七条 作为校园卡用户的个人身份识别证件和消费用卡,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如果转借,所产生的后果由出借者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校园一卡通作为用户在校内使用的合法证件,具有消费、身份认证等功能,学校任何部门不能把一卡通进行抵押和暂扣,如发现有此现象,用户可向网络信息技术中心举报。
第十九条 校园卡遗失或被盗,用户应立即办理挂失,如因未妥善保管自己的校园卡而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送交网络信息技术中心。盗用他人一卡通并恶意消费者,造成合法持卡人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将按照学校有关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使用他人挂失卡的人员,工作人员有权当场没收此卡,并会同安保部门对使用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一卡通消费,采用刷校园卡(实体卡、校园码)、微信和支付宝收付款码、支付宝人脸五种支付方式。其中实体卡、校园码同属一个一卡通账户,需要通过“完美校园”APP进行充值。微信收付款码归属微信钱包,支付宝收付款码和人脸归属支付宝账户。
第二十三条 人员进出学校大门、图书馆时,可通过刷校园卡(实体卡、校园码)、人脸识别三种方式操作。在使用通道设备时,当通道摆臂打开后请快速通行,不要在通道内逗留。发现设备故障时,请及时向网络信息技术中心报修。
第七章 校园一卡通注销
第二十四条 用户离校时需要办理卡注销手续。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办理注销时可持离校通知单和一卡通到网络信息技术中心办理注销,注销一卡通的同时退还卡内余额。
第二十五条 注销后,卡片不回收,由用户保管,留作纪念,但所有校园服务功能将失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网络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送:校领导、校内各单位
沧州交通学院学校办公室 2023年 月 日印发
此文件以电子版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