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交通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11-14 点击数:


沧州交通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

为加强沧州交通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管理,确保网络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教学管理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校园网主要是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服务建立的,目的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联、局域网互联,并与国际互联网(Internet)互联,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校园网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校内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

第二条 校园网的运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党委书记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网信办”),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信息化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为宣传统战部和网络信息技术中心。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网信办作为学校网络意识形态、校园网建设和运维主管部门,承担着信息系统安全防护与技术保障工作,各二级单位承担本单位信息系统和网站信息内容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 网络信息技术中心是校园网管理的归口单位,负责校园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为校园网用户提供公共信息资源平台服务、提供技术咨询和业务培训等服务;负责保障校园网安全运行,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体进行管理,建立网络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单位在学校信息系统统一标准下,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的使用与管理,网络信息技术中心统筹完成建设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一名专职信息管理员,完成本单位有关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任务,承担相应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责任。各单位信息管理员名单应报网络信息技术中心备案,统一管理,统一培训。

第三章  主干网与子网管理

第六条 校园网主干网是指校园网中连接各校区、各建筑物、建筑物内各楼层以及向上连接互联网的部分。子网是指各单位办公室内部的局域网络。

第七条 主干网的所有设备设施,包括弱电管道、通信线缆、网络机房设施、防火墙、交换机、VPN设备、无线AP、服务器、认证系统等由网络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规划设计、建设、运维和管理。

第八条 各入网单位应在校园网统一规划下,安全使用子网业务。网络信息技术中心应协助、指导并监督子网建设并使其安全接入主干网。对于不按统一规划建设的子网,网络信息技术中心有权拒绝或中止其加入主干网。

第九条 各单位信息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保密工作,指导本单位用户合理、合法使用校园网。

第十条 需要扩充子网的单位应向网络信息技术中心提交申请和计划。未经允许,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各子网单位不得擅自与校外单位连网,不得擅自发展校外用户。

第四章  IP、域名与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网IP地址、域名是学校拥有的网络资源,其规划建设和使用由网络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统一分配和管理。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技术中心按照统一规划分配各楼宇IP地址,各单位或个人(包括学生、教职工及外来人员)使用符合规划的静态IP或者DHCP动态IP进行入网设置。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不得私自乱设或盗用他人IP地址、上网账号等信息。

第十四条 各单位或个人用户需要办理上网账户,应以实名的方式向网络信息技术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户,接受统一管理。

第五章  信息资源管理

第十五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在校园网上公开发布的信息有审查、监督和管理的权力。

第十六条 宣传统战部(新闻中心)负责学校官网主页的内容建设,审查二级单位子网站上传的内容。各二级单位子网站由各单位负责内容建设和上网信息的发布。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网站群整体建设和运维工作,承担网站架构设计、后台开发和数据备份工作。其他单位各自负责本单位网站内容更新、管理员账号安全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倡导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鼓励各单位、学术团体、科研机构及学生组织建立自己的网站,丰富校园网络生活。

第十九条 在校园网上开办各种信息服务,需事先征得主管校领导的审批,并向网络信息技术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网上开设BBS或类似信息公告服务(如聊天室、留言板等),确需开设此类服务的,应由网络信息技术中心确认技术方案后,再向主管校领导提出申请,指定专人负责,方可设立运行。所提供的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有害信息,或设立专门的网络游戏站点,或建立与校园网宗旨相悖的站点。一经发现,网络信息技术中心有权切断其网络,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体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章  教育与惩戒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工作,要有效利用好网络舆情阵地,加强引导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对上网人员的网络道德教育,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各种损毁和破坏校园网的行为。对于制造传播病毒木马、恶意攻击校园网、入侵和破坏网络系统、盗用IP和账号、私设代理服务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稳定的言论以及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网信办有权要求各单位予以配合,并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查处,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入网、校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网络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送:校领导、校内各单位                                     

 沧州交通学院学校办公室                           2021106日印发  

                                           此文件以电子版形式公布

All rights reserved Address: 河北省黄骅市学院路2009号 Tel:+86-0317-8887082 P.C:061199
Copyright©2018 沧州交通学院网络信息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