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沧州交通学院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促进我校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安全法》及教育部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所有在校内计算机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校园网上利用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BBS)、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包括学校及各部门、各组织团体及学生社团自发建立的站点。
第三条 在校园网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组织团体,应当按照本规定在网信办公室办理专项申请及备案手续,只有在得到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许建立。开通电子公告服务应遵循实名注册和校内服务两项原则。
第四条 网信办将结合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工作,负责对本校学生或其他依托校园网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站点及全校电子公告服务活动的组织团体,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在学校计算机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在学校计算机网络上设立电子公告站点开展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
② 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③ 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④ 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
⑤ 服务站点管理人员中有网信办指定的专业人员,在技术上能够对服务站点的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监管。
第七条 电子公告服务站点应设立站务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站的业务管理。站务管理委员会由站长、站务管理人员若干名组成。站务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按委员会的组织章程选任,并报网信办备案。
第八条 站点各版面实行版主负责制,版主申请人必须是站点的合法用户,经站务管理委员会研究,由站长任免。
第九条 站点对用户实行帐户管理,申请帐户需填写注册单,提交真实姓名、班级或工作单位等资料,经核实方能成为该站点的合法用户。
第十条 站务管理人员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国家或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查询。站务管理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用户注册信息。
第十一条 站点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完全负责。
第十二条 站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网络地址。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天,并在学校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三条 站点用户应当遵守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①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②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③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④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⑤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暴恐和封建迷信的;
⑥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⑦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⑧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⑨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⑩ 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站务管理人员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即时在保存有关记录后删除;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学校安全保卫处和网络信息技术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发现站点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及时通知站务管理人员删除,情况紧急,也可先由网络信息技术中心暂停该站点的服务。
第十六条 站点未履行本规定第十、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义务的,由学校网络信息技术中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整顿或关闭该站点。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或学生在站点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制作、复制、发布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网信办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