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一卡通的管理,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及其他人员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正常使用一卡通系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卡通系统目前已在校园内全面运行。实现了校内“一卡多用、一卡通用”的功能。通过校园卡替代各种证件和有价票证,实现有效的身份识别和智能化的电子钱包功能。
第三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可使用的范围包括:校内餐厅及超市消费、洗浴、银行卡圈存、网络开户及网费转帐、机房上机、校医院就诊、财务收费、图书借阅、电子存包柜、宿舍楼门禁、成绩打印、自助购电、自助复印、补助领取等。
第四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由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包括一卡通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和控制,同时还负责全校所有卡片的制作、发行、补卡和注销。
第五条 校园一卡通发行范围:所有本科生、教职工(含编制人员、访问学者、华城公司员工)以及其他申请办理并审核通过的临时人员。
第二章 校园一卡通的办理
第六条 校园一卡通分为证照卡和临时卡两种类型。证照卡卡面印刷身份信息、照片,卡内存储用户身份信息,具有身份认证和电子钱包功能;临时卡卡面不印刷身份信息、照片,只具有电子钱包功能。
第七条 新入校全日制学生报到时免费领取校园一卡通卡片,新入职的教职工可持人事处报到通知书到信息中心服务台(行政楼综合业务大厅)现场照相、免费办卡;其他人员需要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信息中心服务台现场办卡,同时按规定缴纳办卡工本费。
第八条 每个用户只能申办一张校园卡。校园卡用户身份发生变化时,须注销原有校园卡再申办新卡,如同一用户有两张及两张以上校园卡,信息中心有权注销其不符合身份的校园卡。
第九条 新卡发行后一年内,如出现卡片无法正常使用,并且卡面没有明显人为损坏或折痕,可免费更换新卡。超过一年后换卡的,个人需缴纳办卡工本费。
第十条 如卡片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办时,个人需缴纳办卡工本费。
第三章 校园一卡通有效期
第十一条 校园一卡通都设有有效期限制,过期以后将不能再继续使用,各种身份的默认有效期如下:本科生:4—5年;临时卡:1年;教职工:无固定期限。
第十二条 校园卡用户如因工作或学习时间延长,需要继续延长校园卡有效期,需要到信息中心服务台根据自己的身份办理延期。
第四章 校园一卡通挂失、解挂
第十三条 如果不慎将校园卡丢失,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办理挂失:网站挂失、一卡通自助终端挂失、柜台挂失。
具体方法请参阅信息中心网站( http://ic.bjtuhbxy.edu.cn)服务指南里的《校园一卡通系统使用指南》。
第十四条 如果挂失的卡又找回,请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校园卡到信息中心服务台办理解挂业务。
第五章 校园一卡通冻结、解冻
第十五条 如果用户需要暂时停用校园卡,如办理休学、出国,借调等手续,请持相关转单、有效身份证件和校园一卡通到信息中心服务台办理冻结业务。
第十六条 如果用户需要启用已停用校园卡,如办理复学、回国等手续,请持相关转单、有效身份证件和校园一卡通到信息中心服务台办理解冻业务。
第六章 校园一卡通的使用
第十七条 作为校园卡用户的个人身份识别证件和消费用卡,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如果转借,所产生的后果由出借者本人负责。
第十八条 校园一卡通作为用户在校内使用的合法证件,具有消费、身份认证、银行圈存等功能,学校任何部门不能把一卡通进行抵押和暂扣,如发现有此现象,用户可向信息中心举报。
第十九条 校园卡遗失或被盗,用户应立即办理挂失,如因未妥善保管自己的校园卡而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送交信息中心服务台。盗用他人一卡通并恶意用卡者,造成合法持卡人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将按照学校有关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使用他人挂失卡的人员,工作人员有权当场没收此卡,并会同安保部门对使用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每年统招的全日制本科生,校园一卡通与学校发给学生的银行卡会自动绑定;教职工及其他人员需要通过一卡通自助服务终端实现自助绑定。只有建立绑定关系后,才可以通过一卡通自助服务终端把银行卡内的钱圈存转账到校园一卡通中进行消费;圈存时只验证校园一卡通消费密码,不验证银行卡密码。转账也可通过校园掌上客户端、支付宝等渠道进行。
第二十三条 信息中心在校园内设置了一卡通自助服务终端,可以方便用户自助办理相关业务。发现设备故障时,请及时向信息中心报修。对于恶意利用自助设备故障进行操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章 校园一卡通注销
第二十四条 用户离校时需要办理卡注销手续。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办理注销时可持离校通知单和一卡通到信息中心服务台办理注销,注销一卡通的同时退还卡内余额。
第二十五条 注销后,卡片不回收,由用户保管,留作纪念。所有功能失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作废。